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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实施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占地建住宅,应负什

土地执法难,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,其重要原因是负有执法责任的人违法,也就是地方政府违法,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。那么以实施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占地建住宅,应负什么法律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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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委会以实施新农村建设为名,在未办理任何立项、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326.12 (其中耕地127.39亩),建设农民新居、别墅、道路及其他设施。共计建设建筑物14栋,其中别墅138栋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拆除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栋别墅,没收了其余的别墅和建筑物。那么违法占地建住宅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?
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师红伟律师解答:

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,可以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五条,违反本法规定,占用耕地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,破坏种植条件的;

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、盐渍化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,可以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师红伟律师解析:

国家要求整治的重点是强占多占、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。这句话中包括两层意思,一是违法的表现形式,列举了强占多占、非法出售两种情况。强占多占,主要是行为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或家族势力、家庭势力、黑恶势力、武力等,强行占用耕地建房或超出规定面积占用耕地建房。非法出售,主要是有组织地强占土地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。二是主观是表现为恶意,这种主观上的恶意与农村村民出于自己生产生活需要,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建住宅有很大的区别。

北京市京师律师所律师,执业十年,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,央视焦点访谈及新闻调查专题播出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案例,主要领域房屋拆迁企业破产经济纠纷相关刑事辩护